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老爸偏心愛兒子遺贈財產,老婆及女兒情何以堪?

甲男乙女結婚後生有兩個男孩AB及三個女兒CDE。甲死亡時,乙未死,甲留下遺產三千萬元,並留下自書遺囑表示所有財產由兩個男孩AB繼承。請問,甲的遺產如何繼承?(25分)

()甲之繼承人為乙、ABCDE
1. 按民法(下同)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在此先行敘明。
2. 據此,乙為配偶,當然為甲之繼承人,而ABCDE均屬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亦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乙、ABCDE法定應繼分為各1/6
依民法1144規定,配偶與1138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依題示,ABCDE基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與配偶乙同為甲繼承人時,其法定應繼分應平均,即各為1/6

() 兒子AB之遺贈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
1. 被繼承人預為繼承人保留,而不得以遺囑處分之一部分遺產,稱之為特留分。民法1187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按1223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 。

2. 如前所述,乙、CDE之法定應繼分各1/6,其特留分依上開規定均為應繼分之1/21/12,特留分繼承金額各為250萬元。而甲生前立遺囑指定AB繼承所有遺產,此遺囑使其他繼承人無法獲得特留分,實已對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有所侵害。


3. 按91年台上字第556號之實務見解,「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且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

據此,乙、CDE得依照民法第1225 條規定行使扣減權,並按其特留分各得250萬元繼承之後,剩下2000萬始得由AB繼承,亦即AB各得1000萬元。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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