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98律師物權那一題妄答 -- 他共有人對擅自作主的主張 (Part#1)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五分之一,乙、丙各五分之二。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擅自占有該地三分之一面積使用收益,乙、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甲向丁貸款,以其應有部分為丁設定抵押權,嗣乙、丙訴請分割該地,經法院判決,乙及丙分得土地,甲則未受土地分配,而受金錢補償,丁之抵押權應如何處理?(98)

 
擬答

()他共有人乙及丙,得請求甲對全體共有人返還占有土地,並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利益、或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1-1 根據實務見解,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是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占有共有物之全部或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他共有人即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除去其妨害或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其占有部分 (78,台上,335 參照)

1-2 據此,僅有應有部分1/5之人甲,未經他共有人以及丙之同意擅自占用共有土地之1/3使用收益,他共有人乙及丙,自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照民法821規定,請求甲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其占有部份。既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共有人乙及丙受損害,甲自應依照民法179條前段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其使用收益之利益。另,乙及丙若受有損害,得依照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甲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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