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97律師物權那一題妄答 --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變更、拋棄

甲將其A 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於乙、丙、丁、戊四人,擔保債權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400 萬元。各抵押權存續中,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其後丙於經乙、丁同意後將其第二次序與戊之第四次序變更。試問:
()A 地拍賣所得價金600 萬元,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
()若乙、丙、丁、戊為次序讓與及變更後,戊復為丙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則A 地拍賣所得之600 萬元價金,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97律)

 
擬答

() 次序讓與及次序變更後A地拍賣所得價金 600 萬元之分配

1-1 次序之讓與生相對效力而次序之變更生絕對效力
1-1-1依照民法870-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次序之讓與係指同一抵押人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將其抵押權先次序讓與該後次序抵押權人之謂。又,次序讓與僅於當事人間生相對之效力,亦即當事人間於讓與次序後,各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均無變動,僅係就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其分配次序在當事人間發生變動,由受讓人取得較讓與人優先之分配次序。

1-1-2次序之變更乃次序之變更係指同一抵押人之數抵押權人,將其抵押權之次序互為交換之謂。抵押權次序之變更足生絕對之效力,此與抵押次序之拋棄與讓與僅生相對之效力者不同。亦即次序之變更,不僅對合意之各抵押權當事人以及同意之各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對於其他有關之人亦發生效力

1-2  A地拍賣所得價金600 萬元之分配,如下所述

1-2-1次序之讓與及變更600 萬元之分配
第一次序之乙可得 100 萬元,第二次序之丙可得100 萬元,第三次序之丁可得 200 萬元,而第四次序之戊可得剩餘之200 萬元。

1-2-2次序之讓與及變更拍得價金600 萬元之分配
1-2-2-1次序讓與之,第一次序當事人乙及丁二人合計可自600 萬價金中分得200 萬元 (因變更後居於第二次序之戊 400 萬元發生絕對效力不受影響),故乙讓與丁後,丁為可分得200 萬元,而乙未獲分配。
1-2-2-2第二次序之戊可分得400 萬元。
1-2-2-3第四次序之丙未能受清償

()次序讓與、變更及相對拋棄後A地拍得價金 600 萬元之分配

2-1 依照民法第870-1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次序之相對拋棄係指同一抵押人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利益之謂。次序之相對拋棄生相對效力,對他抵押權人不受影響:與次序讓與同。

2-2 拋棄當事人間生平等受償之效力
當事人間於拋棄次序後,因拋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簡稱︰受利益人),成為同一次序,並按各人債權額比例分配合計之總額。

2-3 A地拍賣所得價金600 萬元之分配

2-3-1次序之讓與、變更及相對拋棄前600 萬元之分配
第一次序之乙可得 100 萬元,第二次序之丙可分得100 萬元,第三次序之丁可分得200 萬元,而第四次序之戊可分得剩餘之200 萬元。

2-3-2次序之讓與、變更及相對拋棄後600 萬元之分配
2-3-2-1 次序讓與之當事人乙丁二人合計可自600 萬元價金中分得20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故丁可分得200 萬元,而乙未獲分配

2-3-2-2次序相對拋棄之當事人丙戊
因丙戊二人合計可自 600 萬元拍得價金中受清償400萬元 (0+400萬元),戊復為丙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二人因而處於平等受償之地位,此時依二人擔保債權額比例受清償,故戊受320 萬元清償(400萬元的4/5),而丙受80 萬元之清償(400萬元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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