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99四等書記官民法(物權)妄答 -- 承攬人忘記登記法定抵押權之傷很大?


承攬人甲與屋主乙約定,由甲完成修繕工作,為期一年,報酬新台幣一百萬元。完工後乙藉故拖欠報酬。又乙向丙借款新台幣五百萬元,借款期間一年,並將其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丙,並完成抵押權登記,嗣後清償期屆至,乙表明無力清償。問甲、丙應如何主張其權益?(99四等書記官)

擬答

()承攬人甲取得修繕房屋法定抵押權,但得主張給付遲延利息、解除契約及其損害賠償等權益
1-1      根據實務見解,法定抵押權,旨在保護承攬人之私人利益,究與公益無涉,非不得由承攬人事先予以處分而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此細繹修正後民法513已規定法定抵押權應辦理物權登記,並可預為登記。如未辦理登記,縱其承攬關係之報酬請求權發生在先,仍不能取得抵押權,亦無優先於設定抵押權之效力等意旨益明 (95,台上,1809參照)

1-2      據此實務見解,承攬人甲於承攬契約關係存續中並未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不能取得該承攬修繕房屋之法定抵押權

1-3當承攬人甲既已完成工作,定作人乙卻遲延未依約給付承攬工作報酬,承攬人可以基於有效之承攬契約,根據民法第231條第一項主張定作人賠償因給付遲延所造成之損害,依同法233條第一項,請求定做人給付承攬價金100萬元之遲延利息。

1-2      請求定作人乙給付後置之不理,根據民法254規定,承攬人甲並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乙,其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解除契約,更得依照同法514條第二項規定,於催告履約相當期限屆至後一年內,主張解除契約之損害賠償。

() 抵押權人丙行使該屋之抵押權並就拍得價金受償
基於乙並將其房屋設定抵押予丙,並完成抵押權書面登記 (民法第758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若未以書面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無效) 之題旨前提下,根據民法873規定,聲請法院拍賣該設定抵押之房屋,並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原債務500萬元、借款期一年所該受領之利息與因乙遲延給付造成之遲延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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