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向丁請求清償1000 萬元,是否可行?
(二)若丁以自己之固有財產800 萬元加上200 萬元之遺產償還對乙之債務後,可否向丙求償?金額多少?
(三)丁償還乙1000 萬元後,得否以不當得利為由,向乙請求返還200 萬元?
妄答:
(一)乙向丁請求清償1000 萬元,可行
98年6 月10 日公布 §1148Ⅱ規定,明定繼承人原則上依 §1148Ⅰ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惟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1153Ⅰ)。依 §273Ⅰ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乙得對於繼承人中之一人丁或其全體丙及丁基於其繼承其父之保證人地位,同時或先後請求丙、丁或(丙及丁)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3. 丁僅於800 萬元之限度內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者,依98年
(二)丁得向丙求償 300 萬
2-1 繼承人丙丁對債權人乙之外部關係
2-2-2 對丁來說,僅按應繼分1/2實得繼承現金100萬元,無受贈房屋,負擔債務400萬元,淨負擔300萬元。
2-2-3 對丙來說,不僅按應繼分1/2 得繼承現金100萬元,又受贈房屋一棟600萬元,負擔債務400萬元,淨得利300萬元。
2-2-4 在尊重私法自治原則下,上開遺產之分配是否公平非本題所問。惟丁得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 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之規定,向丙請求其分擔部分之300萬元。
(三)丁償還乙1000 萬元後,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向乙請求返還200 萬元
根據民法第739/1154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故債權人乙請求繼承人以保證人地位履行被繼承人全部債務1000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既有法律上之原因而非不當得利,丁自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乙返還全部債務之一部 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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