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98律師繼承那一題妄答-- 替人作保的甲爸偏心贈屋寵兒,那不受寵的女兒含淚有情還父債?

甲中年喪偶,有已成年之子女丙丁二人。甲因友人戊向乙借款1000 萬元而為戊作保,與債權人乙訂立保證契約,惟因戊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7 12 月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甲於民國98 6 20 日將其價值600 萬元之房屋贈與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民國98 7 20 因病死亡,死亡時僅留下現金200 萬元。試問:
()乙向丁請求清償1000 萬元,是否可行?

()若丁以自己之固有財產800 萬元加上200 萬元之遺產償還對乙之債務後,可否向丙求償?金額多少?

()丁償還乙1000 萬元後,得否以不當得利為由,向乙請求返還200 萬元?

妄答
()乙向丁請求清償1000 萬元,可行
986 10 日公布 §1148規定,明定繼承人原則上依 §1148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1153Ⅰ)。依 §273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乙得對於繼承人中之一人或其全丙及丁基於其繼承其父之保證人地位,同時或先後請求丙、丁或(丙及丁)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3.   丁僅於800 萬元之限度內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者,98522繼承篇施行細則 §1-3 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1148-1Ⅰ也明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故98 6 20 日贈與丙價值600 萬元之房屋,亦屬遺產之一部,故繼承人應以 800 萬元之限度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二)丁得向丙求償 300

2-1 繼承人丙丁對債權人乙之外部關係
現行繼承法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全體繼承人丙丁對乙仍負1000 萬元之債務清償義務,然僅就800 萬之遺產限度內負清償責任。

2-2 承人丙丁間之內部關係

2-2-1 §1153: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債務,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依題旨,被繼承人甲因喪偶於無配偶繼承下,故依照民法第1138I 規定,丙及丁之應既分各為1/2,其各自應負擔全部債務800萬元之半:400 萬元。

2-2-2 對丁來說,僅按應繼分1/2實得繼承現金100萬元,無受贈房屋,負擔債務400萬元,淨負擔300萬元。

2-2-3 對丙來說,不僅按應繼分1/2 得繼承現金100萬元,又受贈房屋一棟600萬元,負擔債務400萬元,淨得利300萬元。

2-2-4 在尊重私法自治原則下,上開遺產之分配是否公平非本題所問。惟丁得依民法281條第1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 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之規定,向丙請求其分擔部分之300萬元

2-2-5 依民法第1153I 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故丙與丁僅就所得遺產總額800萬元負連帶責任。惟丁以自己固有財產 800萬元加上200萬元之遺產對乙償還,就逾越責任債權超過部分之200萬元,非屬連帶責任範圍,丙自無連帶責任。丙僅得就連帶則分部分為符合繼承人僅就所得遺產「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負責之立法意旨,丁不得向丙請求逾越責任200萬元,另就連帶責任部分,如上開論述得向丙請求300萬元。


(三)丁償還乙1000 萬元後,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向乙請求返還200 萬元

根據民法739/1154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故債權人乙請求繼承人以保證人地位履行被繼承人全部債務1000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既有法律上之原因而非不當得利,丁自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乙返還全部債務之一部 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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