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98司法四等刑法第三題妄答 -- 難謂現在緊急之危險自招且非客觀不得已 --- 不成立緊急避難

一、甲為拯救自已的,雖遭地下錢莊暴力催討的,但卻非屬現在 (如屬現在即不可能有時間再挪用公款) 的生命法益陷入危險,趁為公司處理出納事務之便、以挪用持有的公司現金500萬元,犧牲公司財產法益之業務侵占與背信構成要件兩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為自己進行償債而欲達成其避難目的;

二、但甲之此一挪用持有公款之避難行為,不僅:

1. 因對甲之生命法益進行攻擊之暴力討債行為並非以其生命法益攻擊為目的,而是以暴力脅迫為手段使甲心生恐懼而承諾未來特定某個還款期限為目的,即使甲之主觀認定情事為急迫,但其生命法益既無面臨現在別無他法的避難可能 (如承諾還款),難謂其具有"緊急"構成要件之客觀評價;
2.此一積欠地下錢莊債務導致暴力討債之危險,乃自招所致,即使非謂不法,但因自始即可預見,又非有緊急可言;
3. 更因暴力討債後,侵占持有的公司現金非其唯一避難選擇 (如可報警處理),更難謂其非不得已

不成立為自己的緊急避難。

三、綜合以上論述,故想像競合犯甲,以出納業務上之持有之物 -- 公司現金500萬元,利用為公司處理事務機會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與意圖不法之所有,損害公司之利益,違背出納任務又侵占公司之物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之償還自己地下錢莊債務之同一事實行為,不成立阻卻違法的(非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難,既犯業務侵占罪,又犯背信罪,擇一從重成立業務侵占罪名。(24I/336II/34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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