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99年四等書記官刑法第一題多情之逍白兔妄答

逍白兔進法之"深"森林,不想睡著被宏獅子吃掉,振起精神,練習精準簡潔功夫....既然為妄答,答錯的就當一面鏡子,答對的就撿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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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啟動乙之死亡因果進程,雖發生因果歷程錯誤,但不重大,不阻卻甲之殺人故意。甲拾路邊石重擊乙是為殺人該當行為,但非與乙被撞燒死之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甲僅犯殺人未遂罪 (25/271第二項)。

原題未問丙之刑責,若問 (不是葉問) ...
2. 丙於從事業務時,非因不得已之為第三人乙緊急避難而不成立其阻卻違法事由,犯醉態駕車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依擇一從重關係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名 (185-3/276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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