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98司法四等刑法第一題妄答--眼見"不"為憑--構成事實錯誤

1. 乙的部分
因誤認甲竊取衣服而扭送甲之屋主乙乃是發生容許事實錯誤的行為人,雖具有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構成要件該當性,但因發生構成事實錯誤而以欠缺故意。既然乙以非故意論,而刑法並不處罰過失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故乙自不犯罪。(302)

2. 甲的部分
客觀上基於脫身而進行傷害舉動的概括犯意,甲連續咬乙的手臂、手指和踢乙數次侵害乙身體法益的數個傷害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時間差距上前後難以強行分開,依照連續轉接續原理,適用單一傷害構成要件行為。甲之此一單一傷害行為,惟針對乙屋主屬現在不法的攻擊--雖以欠缺故意論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客觀上仍屬非法侵害的動作--為自己進行正當防衛;因此,甲不犯傷害罪。(277I、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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