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單獨擁有和分別共有差很大--釋字第671號--他分別共有人塗銷原分別共有人抵押登記之請求不准

過去已經不可追,未來,在分別共有森林在分割時,逍白兔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權益,不能因為無知而變成等同連帶債務人。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71
相關法條與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141/304/562/564/573/596/600/606 號、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民法第 824-1/866-868/ 875/ 881/899 條
觀念整理:
1. 分別共有 > 數人 > 一物 > 應有部分 > 所有權 > 量的比例 > 抽象存在
2. 分別共有 > 因為是共享所有權 > 法律地位與單獨所有就是不同
3. 分別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 > 包含設定擔保物權
4. 應有部分 = 所有權
5.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 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6. 分割 > 移轉主義 > 向後發生 > 分割前之設定抵押自不受影響
7. 分割 > 應有部分 > 是相對滅失 > 不是絕對滅失 > 民法第 881 /899 條不適用 
8. 分割 > 原標的物狀態改變 > 地押權原登記 > 不因分割受不利益 >轉載於分割後各筆土地上
9. 其他共有人怎辦? > 處分權能不受侵害 > 惟可依法授權被限制
10.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 強執 > 拍定人加入分別共有關係 > 原其他共有人無受不利益
11. 土地登記規則 > 自始記載 > 公示效力 > 與信賴保護無關
12. 分割登記前 > 各權利人自應協商 > 抵押人取得同意書 > 將來之最合適的解決之道當是:分別共有物之協議分割應由共有人及抵押權人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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